第三章 徵用日僑及其家屬之異動登記 第十四條 徵用及其家屬之異動登記暫定出生死亡遷出徙入四種 第十五條 日僑之出生死亡遷出徙入應填具報告片三份(報告片式樣附後)送 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一份登記存查以二份送該管縣市政府一份登記 存查以一份轉報日僑管委會送核 日僑之出生死亡登記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事先呈由該管鄉鎮區 公所轉報縣(市)政府許可發證明文件後始得為遷出登記之報告 徙入登記之報告除附□縣(市)政府許可遷出之證明文件外並應附 送戶口謄本無遷出許可之證明或戶口謄本者鄉鎮區公所應拒絕登記 並得勒令遷回原住地 第十六條 日僑之出生死亡遷出徙入登記之報告以戶長為報告義務人如戶長因 故不能為報告義務人時以其代理人配偶或繼任戶長為報告義務人 第十七條 日僑之出生死亡遷出徙入之報告期限依左例之規定 一、 出生應於出生後三日內報告 二、 死亡遷出徙入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報告但全家之遷出應於遷出前一日報告第十八條 日僑之結婚離婚及其他戶口異動應依其性質分別為遷出徙入之報告 第十九條 日僑之出生死亡遷出徙入無故 期不報或申請不實者依本省人民報 告戶口異動登記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罰之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