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徵用日僑之管理 第六條 本省日僑非經本署之核准各機關不得擅自徵用 第七條 凡經本署核准徵用之日僑及其家屬應向當地縣市政府具領徵用日僑 及其家屬身分證以資證明其格式由日僑管委會製定之 第八條 徵用之日僑及其家屬非因犯罪不得逮捕或拘禁非因犯罪嫌疑不得搜查 第九條 徵用日僑之住宅應由各徵用機關予以保障 第十條 徵用日僑之子女教育由本署教育處與日僑管委會同辦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徵用日僑其日常工作及行動應由徵用機關切實加以考核每屆三個月 並應填具考核表(格式另定)呈報本署察核 第十三條 各機關徵用之日僑如不繼續徵用應於半個月前造具解除徵用日籍人員 名冊送日僑管委會統籌遣送另以名冊一份送本署人事室查核 前 項解除徵用之日僑如服務成績優良而無過失者其生活費得發至遣送之 日為止但工作不力而有過失者不得加發 第十二條 徵用日僑之待遇及改善由本署隨時以命令行之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