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民國卅五年期親同號-抄發本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希遵照辦理由-1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嚴密管理徵用規避遣送 畏罪潛逃犯罪在押以及因病滯台之餘留日僑(包括琉僑以下同)起見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餘留日僑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餘留日僑之管理在省由本省日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日僑管委會) 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分別乘承本署之命令負責辦理之 第四條 餘留日僑非經當地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集會結社其經核准者並 應服從該管警察機關之監督違者依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罰 第五條 餘留日僑對外公私郵電通訊均應受本省郵電檢查機關之檢查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作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46
  • 資料使用語言
    日文;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出版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尺寸
    長26.8x寬19.5x高1.7cm
  • 存放位置
    南瀛國際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 材質
    紙本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