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代電 致申微署工(四)字第二一七二六號 事由:抄發本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希遵照辦理由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鑒案奉長官公署署僑管秘字第〇二五〇二號代電開:本省為嚴秘管理征用規避遣送畏罪潛逃犯罪在押以及因病滯台之餘留日琉僑起見 業經制定「本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公布施行除分電外合行抄發前項辦法電希 遵照辦理等因附件奉此除分店外合行抄發前項辦法電希遵照辦理為荷工礦處處 長包可O辛微工四印附餘留日僑管理辦法一份 詮釋: 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計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為全體餘留日僑之必需共通遵守之規範,在來其一章章細分餘留日僑包含日籍病人、罪犯、被徵用之日僑與被徵用日僑之家人之管理,可從中看到台灣政府對這些餘留日僑的嚴格規範,雖看似對日僑照顧的無微不至,但這只不過是留給日僑一個假象的自由,進而創造出一個嚴謹的控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