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親同字第五四號 民國卅五、九、十六 蕭壠糖廠々長 余O梧印 松田 經理 吳O 台鑒 為奉令抄發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希查照辦理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九月十三日糖北秘字第二六三號函開:「茲隨函抄附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致申微署工(四)字第二一七二號代電乙件 暨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乙份卽請查照為荷」等由附工礦處申微 代電乙件暨臺灣省餘留日僑管理辦法各乙份准此自應遵辦除分函外 相應抄同原代電暨管理辦法各一份函請查照并轉飭繼續征用之日籍工 作人員一体知照為荷 附件如文 詮釋: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後,當時被留下或自願留下之日僑,以台灣的角度將日籍人與在地人劃分開,其公司另外為日籍人士訂定一套管理辦法,以這一套標準來嚴格審定,並將這些標準請當時的廠長余O梧印與經理吳O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