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親同字第五六號 民國卅五、九、十九 蕭壠糖廠々長 余O梧印 松田 經理 吳O 台鑒 蔡O 為轉發資委會紀念針申請表式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九月十六日糖北人致第四〇八號函開:「准總公司台糖 沪字第二七二號函畧以資委會為成立十四週年紀念規定所屬機關職員 在本年十一月一日服務年期間五年或十年者分別發給紀念針籍資紀念 頒訂定申請表式囑為轉請 審核依式查填等由准此□應抄附原申請表 式函請 查填送處憑轉為荷」等由附紀念針申請表式一份准此桐應抄 附原申請表式一份函請查照辦理見覆為荷 附紀念針申請表式一份 資源 應服從該管警察機關之監督違者依違警罰法之規定處罰 詮釋: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後,與其相關且隸屬經濟部之資委會 也邁入了十四個年頭,因此發行週年紀念針。但這週年紀念針並非人人皆可輕易得到,首先必須是在本公司,由今年十一月十一日往前推算服務五年到十年者且才方有資格,且必須填表給上級審定後,在決定此員工是否能得到這項殊榮。若填報不實則依法處理。蔡O訂定了其獲得標準後,並將這些標準請當時的廠長余O梧印與經理吳O過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