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字第五九號 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蕭壠糖廠々長 余O梧印 經理 吳O 台鑒 蔡O 為檢附八月份薪津標準表函請查照辦理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九月二七日糖北材帳字第五六三號函開:「頃奉沈總 經理轉奉資委會電示本公司職員待遇自八月份起重行調整茲檢附八 月份薪津標準表卽希查照辦理為荷」等由准此自應遵辦除分函外相 應檢附八月份薪津標準表一份隨函送請 查照辦理卽希自八月份起實行為荷 附件如文 民國卅五年十月一日 詮釋: 由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改組成台糖第三區分公司,蔡O依照其總公司辦公處沈經理的要求,訂定日籍工作人員之薪資與津貼的調度,並且這一規則由八月時開始施行,並且將調度前與調度後的薪津整理成表格後,附表辦理,讓當時的廠長余O梧印與經理吳O過目與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