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辦各事業為推行工作方便起見得留用原有人員但須經試用以 六個月至一年為期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優良者得予任用 二、 淪陷期間曾任敵偽機關工作者本會以不錄用為原則如迫於實際 需要必須延用時應專案呈由本會核准并須經上項經上項之試用 階段 三、 上項原有工作人員及曾任敵偽機關工作人員任用時其在抗戰期 間之資歷應詳細敘明送備本會參考 四、 各事業留用之敵國技術人員經呈准留用者亦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五、 經呈准任用人員其以前之年資除情形特殊呈請核准者外一律不 予併計 以上各項均係臨時過渡辦法如中央有整個規定公佈時仍照中央 規定辦理 詮釋:台灣接收後迫於實際狀況依照蔡O所訂定的規則,留用一些日籍技工需要以下規定。從中可以看出台灣將日本技工視作敵國人員,但因台灣接收後並沒有適任的人才瞭解這些製糖的技術,不得以的情況下繼續僱用日本技工,但其續用規則極為嚴格,其資歷、續用期間表現都是考核基準,加上被續用之日籍技工必須接受,台灣在被國民政府接收前的薪資不在另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