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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卅五年期親同號-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体任職人員候選及任用限制辦法附件

一、 接辦各事業為推行工作方便起見得留用原有人員但須經試用以 六個月至一年為期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優良者得予任用 二、 淪陷期間曾任敵偽機關工作者本會以不錄用為原則如迫於實際 需要必須延用時應專案呈由本會核准并須經上項經上項之試用 階段 三、 上項原有工作人員及曾任敵偽機關工作人員任用時其在抗戰期 間之資歷應詳細敘明送備本會參考 四、 各事業留用之敵國技術人員經呈准留用者亦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五、 經呈准任用人員其以前之年資除情形特殊呈請核准者外一律不 予併計 以上各項均係臨時過渡辦法如中央有整個規定公佈時仍照中央 規定辦理 詮釋:台灣接收後迫於實際狀況依照蔡O所訂定的規則,留用一些日籍技工需要以下規定。從中可以看出台灣將日本技工視作敵國人員,但因台灣接收後並沒有適任的人才瞭解這些製糖的技術,不得以的情況下繼續僱用日本技工,但其續用規則極為嚴格,其資歷、續用期間表現都是考核基準,加上被續用之日籍技工必須接受,台灣在被國民政府接收前的薪資不在另外計算。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台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作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46
  • 資料使用語言
    日文;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出版者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 尺寸
    長26.8x寬19.5x高1.7cm
  • 存放位置
    南瀛國際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 材質
    紙本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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