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字第六二號 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蕭壠糖廠廠長 余O梧印 經理 吳O 台鑒 蔡O 為抄送關於接收敵偽廠礦對於舊有人員任用之規定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十月十二日糖北人考七六七號函為抄送關於接收敵偽廠 礦對於舊有人員任用之規定囑查照辦理等由相應抄送上項規定卽希查 照為荷 附件如文 人字第 民國卅五年十月十七日 詮釋: 本筆文獻為糖廠提出公告,對舊有人員(日治時期就任職的工作人員)的留用皆需要經過審核,總公司辦事處提出聲明,必須經過各機關查辦審核,相關標準於下一筆文獻中有詳細說明。參考資料: 許歆妮,《日治時期台灣新式製糖工廠組成與都市發展—以虎尾、溪湖及新營為例》,2011,頁29。 文化資料開放服務網,應用服務>文化主題範例 >糖業的過去與現在,https://opendata.culture.tw/frontsite/sugar 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果實出版社,2001。 謝玲玉,《懷念的製糖歲月:新營糖廠紀事》,臺南:新營市公所,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