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處 訓令 台特秘字第3185號 令前 糖業接管委員會 查本處業已奉 令結束該會職員如有請發離職證明書者仰於十月 廿日以前造具名冊詳註年齡籍貫服務機關職別任離職日期離職原因離 職時薪額止薪日期等項報憑核發逾期概不補發至本年五月一日以後到 職人員按本處卅五年五月辰馬台特會字第一六七二號訓令規定歸由各 業新組織核派者其服務年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併計不必列報請 發除分令外仰卽遵照辦理 此令 特派員包 可 永 民國卅五年十月廿八日 詮釋: 本筆文獻為經濟部台灣區特派員辦事處,公告已經解散糖業接管委員會,並知會如有請發離職證明書,需於十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名冊,名冊內容應包括年齡、籍貫、服務機關、職別、任離職日期、離職原因、離職時薪、止薪日期等,逾期則不補發,從本年(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一日以後到職的員工,依照由辰馬台特會規定,各業依據新組織核派其服務年資,應由各主管機關合併計算,無須再列報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