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糖業公司敘薪暫行準則 一、 為便利各分公司核敘職員薪額起見特訂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二、 比照第一次大會擬定標準須憑其經學歷之證件折算年茲核定薪額(附件) 三、 薪額如已核定而未有提出經學歷證件者均須限期三個月內着其補送重予憑核而其在限期內如仍無法提出者則應將其原薪核至最低級(如簡任待遇者核至簡任待遇最低級其餘類推) 四、 新進人員之薪給核定(包括邀約與調派人員)不一定依據其原任機關之支薪為標準但必要時仍得審查期在原任機關服務之年資及以往之經歷以為參考 五、 資源委員會原工作人員照原薪支給但必要時亦得審查其以往之資歷如與現任工作不能相當亦得核減之 六、 本準則呈奉 總經理核准後卽日施行 詮釋: 此筆文獻接續上一筆資料,為糖廠職員薪資的暫訂準則,並在上層核准後實施。各分廠皆比照此準則辦理。並且比照第一次大會的內容事項,憑藉學歷證件來核定薪資。職員若無提出相關證件需於三個月內補送,而無法者則給予最低級之薪資。新進職員薪資不依據原機關的薪資標準,但會參考過去原機關服務的相關資歷以作參考,另外維持原工作者比照原來薪資,而現任工作及其資歷不能比照核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