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字第七七號 工人煉糖時期加工津貼 一、煉糖時期分二班工作(每班十二小時) 二、在每日工作時間外加工工作者每一小時加給工資及生活津貼十分之一、五 三、例假日加工者每日加給一、五日之工資及生活津貼 四、本辦法祗限於煉糖時期之加工適用壓搾期之加工以及非治糖時期之加工 仍照工人工資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二兩項辦理卽加工一小時支給每日 工資及生活津貼十分之一 民國卅五年十一月廿日 詮釋:本筆承接上一筆文獻,記錄工人的加班津貼,糖廠為全日製糖,一天二十四小時,分成兩班,每班工人每日工作十二小時,超過十二小時起為加班,工人的加班津貼為每一小時加給工資及生活津貼的百分之十五(生活津貼隨物價變動而增減),例假日加班者則可以領到一點五倍的工資及生活津貼,但這樣的加班津貼制度只適用煉糖時期、壓榨期,其他時期加班每超過一小時只會拿到十分之一的每日工資和生活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