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字第七七號 蕭壠糖廠々長 余O格印 經理 吳O 台鑒 蔡□ 為改訂員工加班津貼請查照辦理由 茲改訂職員加班津貼及增訂工人煉糖期間加工津貼辦法自本年十一月 一日起實施請查照辦理為荷 職員加班津貼 一、每日工作十小時(例假日加班二小時半例假日工作時間外加班二小時) 支給加班津貼五元超過十小時以上每增加一小時加給津貼三元五角 但每日加班津貼總額不得超過卅三元 二;職員每日加班應另立加班登記簿記載由加班人員自行填明事由經主管 人員于事前允准蓋章月終由各該處(課)送總務處(課)造表交會計 處(課)核發 民國卅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詮釋: 本筆文獻為改訂加班津貼相關辦法,從文獻可知當時的加班津貼,每個工人每天的基本工時為十小時,超過十小時則為加班,平日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每小時薪資為基本工資外加三元五角,逢例假日加班則為外加五元,但加班津貼(不含基本薪資)總和不得超過三十三元。職員加班要在事前通知,填寫登記簿,經過主管人員了解加班原因,月底的時候一併將登記簿交由總務課與會計課蓋章、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