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駐美工作人員待遇辦法 35年十、四、35將36號 交核准修正自本年十月份實行 一、 駐美工作人員係經本會正式使命之駐美人員而言 二、 曾立國內定薪額之駐美工作人員其待遇得依照原定薪額核減百分 之廿或依照原定薪額以美金發給之此外不得另行發給國內薪津 三、 未經核定國內薪額之駐美工作人員其待遇依照左列標準核定之 (1) 四百元 (2) 三百伍十元 (3) 三百元 (4) 二百伍十元 (5) 二百二十五元 (6) 二百元 四、赴美工作人員赴任旅費除飛机舟車費按實報支外其全程膳宿雜費照 左列標準發給 (1) 簡任或簡任待遇人員三百元 (2) 薦任及以下人員二百四十元 五、在美境內旅行除飛机舟車票比照國內出差等級標準核實支報外每日 膳宿雜費照左列標準發給 (1) 簡任或簡任待遇人員八元 (2) 薦任或薦任待遇人員六元 (3) 委任或委任待遇人員五元 六、赴美治裝費照左列標準發給 (1) 簡任或簡任待遇人員五百元 (2) 薦任或薦任待遇人員四百元 (3) 委任及以下人員 三百元 前項赴美治裝費凡於己往五年內曾經派赴國外并已領有治裝費者不再 發給 七、前四條發給標準均按美金計算 八、除本辦法之規定外不得有任何薪津 九、赴美人員之生活費另行訂定之 詮釋:本筆文獻更進一步說明駐美工作人員的相關條件,以及駐美以後的費用、通勤費用審查、計價為美金、以及自行負擔生活費等等相館事宜,較特別為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員有不同的補貼金額,另外還條列了赴美治裝費補給標準,可見當時的台糖公司對於駐美人員的衣著重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