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同第八九號 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經理 吳O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余O格印 蔡O 為抄附十月份薪津標準表函請查照新理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台北人字第一四七六號代電為關于本公司職員待遇調整案經將資源委員會在台各事業機關聯席會議決議辦法轉經大會無主任秘書同意認為即可付諸實施茲檢發標準表三份即希查照自十月份起將各職員薪津依據標準發給並將兩表添印分發各廠遵照辦理為荷等由:准此自應遵辦除分函外相應抄附十月份薪津標準表一份隨函送請查照辦理即希自十月份起實行為荷 附件如文 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詮釋:確認薪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