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緊急公告 橋調字第03840號 查本省日 僑除經報由本會準合留用有案者外,決定 十二月十六日以前全部遣送完畢、船期迫切,原定之計週及步驟字不得不稍事變更成恐函電碾轉費時,易 疑竇,對於征用機關日籍技術人員及其家屬之解征集遣 特列舉注意事項四點,公告如下: (一)征用日籍工作人員之解征集遣,蓋以本會逕行發 日僑本人解除征用通知書及歸國證明書為憑。 (二)解除征用之次序,因鐵路輸送關係,不能完全以 機關原册之解除征用批次為準,即因特殊情形經核准提前或暫緩遣送者,事寔上或亦不能盡 照 (三)各機關到于日籍人員業務之移交與接替 務必儘 備,凡持有解除征用通知書及歸國證明書之日僑,請即予解職,萬勿抑留,致誤船期。 (四)自即日起凡關於征用日籍工作人員留遣批別 更之 電,本會概行停止受理,以上四點,除通報各機關查照外特此公告。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廿六日 主任委員 周一鶚 詮釋:民國34年(1945)12月1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省內遷移管理暫行辦法」之後,為處理本省日僑之調查、管理及輸送起見,特設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直隸於長官公署,並於12月27日以署法字第七一五號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該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民政處長兼任,職掌包括:一、關於中央及本省有關日僑一切命令訓示之傳達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日僑之調查、統計及管理事項。三、關於遣回日僑之調配、輸送及給養事項。四、關於遣回日僑之衛生檢查事項。五、關於日僑秩序之維持事項。六、關於行政長官交辦事項。七、其他有關日僑之管理事項。由於民國35年(1946)2月8日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基隆高雄辦事處組織規則」及「臺灣省各縣市日僑輸送管理站組織規則」,因此3月18日組織規程經修正,可為便利日僑輸送管理,得就衝要地點或各縣市設置分支機構。 參考資料:國家檔案發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