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希於電到三日內翔實填送本處憑轉為荷等由附表准此相應抄發原表一份希於文到三日內翔實填送憑轉為荷 附 件 如 文 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詮釋:文件當中可以得知日僑家族在戰後國民政府接手後,在長官公署下達遣返命令的史料與過程,並在附件當中給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留用日僑及其家族存款調查表」,在當時混亂的局勢當中,要求盡速填寫完成。 詮釋: 此份文件當中可以得知日僑家族在戰後國民政府接手後,行政長官公署下達命令,而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在處理日籍員工留用與否的問題。 參考資料: 林O屏,〈淺談光復初期臺灣戶政制度實施概況〉,12卷4期,頁8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