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 親同字第九五號 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區分公司 經理 吳O 蕭壠糖廠廠長台鑒 蔡 為抄發留用日僑家族存款調查表希翔實填報憑轉由 案准 總公司辦事處亥梗糖北人字第一八三九號代電內開案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至亥署工會字第56128號代電內開「案奉長官公署本年十二月十二日署產(卅五)審字第(4397)號代電以「查日僑存款返待清理茲隨電附發留用日僑及其家族存款調查表格式一種務希就所留用日僑翔實查填統限於十二月廿四日以前逕報日產處理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即希遵照辦理並通飭所屬遵辦」等因附件奉此除分電外合行抄發原表乙份希儘本月廿日以前翔填送處以憑彙轉」等因附件奉此除分電外相應抄發原表乙 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廿六日 詮釋:關於日僑在戰後,經國民政府接收的臺灣,牽涉到是否留用或者遣返 詮釋: 此份文件當中可以得知日僑家族在戰後國民政府接手後,在長官公署下達遣返命令的史料與過程,而關於戰後初期日人離臺之經過,可經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當中一批「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參照研究,該館研究員張O南亦曾撰寫《臺灣省日僑管理法令輯要》(由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編輯而成,民國35年3月31日出版)相關檔案詮釋,該輯要目錄業已數位化,並由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Taiwan Memory」網站建置(http://memory.ncl.edu.tw/),藏於「圖書文獻:館藏光復初期台灣地區出版圖書目錄:臺灣省日僑管理法令輯要目錄」之下。 參考資料: 林O屏,〈淺談光復初期臺灣戶政制度實施概況〉,12卷4期,頁8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