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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作業證明資料

從合格證及識別證而言,係有女性礦工,(本批次入藏未取得女性礦工相關證件),臺灣於1964年不得讓女性入坑政策施行。早期坑內爆破技術往往依靠傳承操作經驗,再透過簡易電瓶、電線及炸藥即可完成,亦凸顯職業安全之疑慮,從1973年起政府制定「礦場安全法」及細則,則要求爆破操作員應取得爆破作業員安全訓練結業證,為技術證照制的出現,分為4種類型工作證明: 1.台灣區煤礦職業訓練委員會核發「煤礦新進人員安全訓練證明卡」。 2.臺灣省礦物局核發「煤礦作業員工安全普訊合格證」。 3.台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核發「台灣區煤礦業從業員工識別證」及「煤礦場救護隊員證」。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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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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