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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那人挑著水車,要移往別坵鹽田使用。 鹽在臺灣歷史上是相當曲折的。在明鄭時期,製鹽法有煎熬鹽和天日鹽(用陽光曝曬,採自由製販,政府不課稅賦)。清初採官督商銷,徵鹽課;至1726年改採官運官銷時,鹽埕共四場,採曬鹽,共2744格(每格一丈四方),曬丁335人,年產9萬至11萬石。其後鹽務政策一再變更,至1888年,鹽務改隸臺灣巡撫,在臺北設全臺鹽務總局,臺南設分局,全臺鹽場及鹽館之督辦分屬南北兩地,北部由布政使、南部由臺灣道職掌,鹽場分臺南五場(官督)及臺北2廠(官辦);總局下設鹽館,司鹽之出入、貯藏、販賣。全臺為一行鹽地界,外鹽不准入臺,臺鹽不准出臺;後因產量不足,乃輸入福建鹽,稱「唐鹽」。當時官鹽承銷要徵收鹽課及鹽厘,每90斤鹽課徵銀一圓,附加鹽厘200文。日治時期之初,廢除專賣,改自由買賣,因生弊端於1899年公佈臺灣食鹽專賣規則,由辜顯榮擔任組合長的「官鹽承銷組合」,負責全臺銷售。臺灣鹽業已於2002年(民國91年)劃下休止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雙福
  • 日期
    年代: 約1950年代至1960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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