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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踩水車汲取海水至鹽田曝曬成鹽。清朝統治臺灣之初,鹽制仍沿鄭氏舊制,但因鹽場販戶間自行競曬爭賣,鹽價失衡,窮人苦不堪言,於是在1726年(雍正4年)照大陸通制,改設官鹽,歸臺灣管理,府治設鹽館一所,盡數收買製鹽,貯於官庫,廳縣之販戶赴館領取鹽引(執照),方可承辦運賣,即所謂官運商銷。各處銷鹽按人口指定數量,俾能調節鹽價。當時鹽埕限四場,即洲南、洲北、瀨南(現高雄市)、瀨北;其他各地不准曬鹽,否則以私鹽論處。據台灣志略:四場之鹽埕共2744格(每格1丈平方之鹽田),曬丁335名,四場年收9萬、10萬、11萬石不等。瀨南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尋於1756年(乾隆21年)於鳳山縣仁壽里設瀨東、瀨西二場。當時引海水入鹽田,即使用水車。可見水車之使用,歷史甚久遠,既用於鹽田,亦用於農田。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雙福
  • 日期
    年代: 約1950年代至1960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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