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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早期農業經濟最大功勞者─水牛,牠是農村的最重要勞動力。因此在清代,非常重視牛隻的保護。1651年(順治8年)下令:「農民力耕甚賴牛力,屠宰耕牛者,照律治罪。」在兵律亦規定不准宰殺牛馬或偷盜牛馬等畜產。耕牛對臺灣農耕幫助之大,由「澎湖女人臺灣牛」這句諺語可知大概。故在乾隆年間,分巡臺灣道特頒保護牛隻之禁令,規定凡宰殺耕牛、知情而販售者,俱問罪;初犯枷號1個月,再犯發近衛充軍;若偷盜宰殺及販賣者,不分初犯再犯,處徒刑一年。此外,並規定共同牧地之草埔(現地名之牛埔,牛埔仔、牛埔頭、牛埔厝、牛稠、牛欄皆因牧地得名),為保護牛隻,皆禁止強占及私墾。1764年在諸羅縣(今嘉義縣)大槺榔庄立一禁碑,規定牛埔歸農民所有,「永遠定例,不許侵墾,.... 如有故違者,呈官究治,絕不許諒情。」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雙福
  • 日期
    年代: 約1950年代至1960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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