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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件係新港社王覽莫將牛椆埔田園出典給漢人楊琳之相關書契。包含: 1. 清嘉慶14年元月王覽莫立典契 2. 日治時期明治35年8月楊榜「契尾」 1809年(清嘉慶14年)元月,西拉雅平埔族新港社婦人王覽莫及其孫王 東、王 裂等3人,將所繼承座落於牛椆埔之田園,以番劍銀47元4錢出典給漢人楊琳,期限15年,典主每年須納租穀2斗給業主。附註業主不許其於田產建蓋房舍,僅能耕作。左上蓋有「清光緒15年2月22日換給司單乙紙」印記。此片田園逐年載納業主租谷2斗,採定額租方式分配農作所得,顯示王覽莫等人為田面主,即小租主。 1889年(清光緒15年)2月,楊家依新法投稅,官府發給司單證明完稅,司單今未見。 日治時期1902年(明治35年)8月,楊榜復依日本殖民政府之新制向蕃薯 廳投稅,登記者為王、楊兩家後代王碰頭與楊榜,楊榜納稅47錢4厘後,官署發給契尾,確認產權。此片田園自1809年典當迄1902年,90餘年間因王家未能贖回,遂由典當轉為絕賣。 本契計跨越三個不同時代之田賦制度: 1.清嘉慶14年出典時,為「一田二主」之地權結構;業主擁有田底權,需繳納田賦,可收取大租,稱大租主。田主擁有田面權,需繳納大租給業主,可自由買賣田面權或分租田地給其他佃農耕作,收取小租,稱小租主。業主和田主共同享有部分土地所有權。本契註明「載納業主租谷貳斗」,顯示此為田面權之出典,楊家於典期內為小租主。 2.劉銘傳任臺灣巡撫(光緒11年至光緒16年)期間,將一田多主之田賦制度,採大租「減四留六法」,大租戶留6成,4成轉交小租戶完納正供,小租戶成為擁有土地實權之業主。由此契中「清光緒15年2月22日換給司單乙紙」之印記,可知係楊家投稅,布政司發給完稅證明。 3.日治時期,日本殖民政府推動全面性土地改革;初期採申報主義,由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書自行向官府申報,經審查並實地核對後,確認業主權。其後再以補償方式廢止大租權,確定小租主地主之權益,原先之現耕佃人則轉為佃農身分。因此明治35年(1902年)8月25日,楊家後代楊榜向日本殖民政府蕃薯 廳申報並納稅,官署發給契尾,確認產權,至此楊家正式成為此田園之業主。 本件已指定為中華民國重要古物。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09年(嘉慶14年)、1902年(明治3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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