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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縣給姚興記納戶執照 文物說明 1.本件為納戶執照,為1888年(光緒14年)7月21日鳳山縣知縣高光斗發給完納田賦的憑據。執照最下欄的文字通常先寫明發給執照的職官頭銜與姓,說明為徵收一事,再記錄各里里名以及管事名下納戶姓名,註明為完納哪一年份之正供(田賦)錢糧,並以較大字體寫上完納正供的數目,最後記載發給之年月日,以及執照編號。本件執照為1888年(光緒14年)鳳山縣知縣高光斗將完納正供田賦的執照,發給代替崇具完納、長治一圖里的臺南府郡城業戶姚興記,並在完納之正供銀上註明為上忙,其數額為三分,最後為寫明於1888年(光緒14年)7月21日發給,以及「高字第二百七十八號」之編號。 2.執照的第二欄中所記載文字,為知縣提示納戶遵守章程。其章程為清廷規定每征糧銀(賦稅以銀兩收納)一兩,即隨收補水銀(為補足火耗)一錢,以及平餘銀一錢五分,換句話說,每徵銀一兩,要增收二錢五分。知縣將這一規定明記在第二欄,並說明除了每兩增收二錢五分之外,不許吏役私自勒索其他銀錢,如遭勒索,完稅民人可以指名稟請查究,另徵收項目有錯誤之處,也准許民人隨時稟明更正。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88年(光緒14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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