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赤山保弍甲庒陳荖立賣杜絕尽根契

赤山保弍甲庒陳荖立賣杜絕尽根契 1.本件賣杜絕盡根契為同治13年(1874年)赤山保二甲庄陳荖,將父親公開買過之角宿西勢洋的田地一處,取其中五分,以六八銀一百大員賣出給蔴荳社內巷口角之郭元美。 2.蔴荳社內巷口角之郭元美,該郭家開基袓郭由怉早在荷蘭時期(永曆五年,1651年),由漳洲龍溪渡海來臺,先卜居於荷蘭教堂所在的六龜班(今前班),至第三代郭紹周,於明鄭時期遷居靠近麻豆社的大埕(即契文所示「蔴荳社內巷口角」),以「源興號」營商而大發利市,成為麻豆的豪族。 3.本契交易代價以「六八銀」計算,六八銀即佛銀,民間又稱佛面銀、佛首銀元、清水佛銀、番佛銀、佛番銀等,為鑄有人像之錢幣,為通用於清代臺灣的西班牙、墨西哥銀元。清中末葉以後至乙未割臺為止,臺灣北部大多通用佛銀,佛銀與清代官鑄紋銀的官定折率為一元折六錢九分對紋銀一兩,俗稱六九銀,惟各地折率並不一致,亦有因折率而稱六八銀或七二銀。由本契可知,臺灣南部地區多以折率以六八銀為主。 赤山保弍甲庒陳荖立賣杜絕尽根契契尾 1.本件契尾頒給嘉義縣業戶郭元美的時間為同治13年9月(1874年),比同項前件賣杜絕盡根契的立契為同年10月,要早了一個月。但是由於賣契中所記之「時價銀〦〨壹百大員」,在契尾中載記為七十三兩,正為七三銀元換算之數,因此本件契尾所載郭元美購買陳荖於西勢洋之田業一宗,應與前件有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賣契中以六八(〦〨)銀元註記,但是在契尾所載買入所用價銀,卻是以七三銀元換算之數。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第2項文書、序號2-2賣契與序號2-3契尾的記載,亦即契字上以六八銀元註記,但實際上以七三銀元換算的相同作法。 2.契尾為布政使司所發,亦稱為司單。業戶赴廳縣投稅時,廳縣將契尾黏連在契字末尾,蓋上布政使司關防,契尾與契頭都會蓋有核發機關之印信,稱為印契。由於契尾都是向官府登記,黏貼於契字末尾、蓋有印信以作為憑證,因此附有契尾的地契又通稱為紅契。每張契尾為各廳縣以銀一錢五分向布政使司衙門買來,業戶前來投稅時,每張向業戶收銀九角,其中官收五角,四角給經辦吏役做為工資。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74年(同治13年10月)、1874年(同治13年9月)、1874年(同治13年9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