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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克昌兄弟立杜賣盡根契字

黃克昌兄弟立杜賣盡根契字 1.本件杜賣盡根契字為序號4-1賣絕盡根契之下手契。乾隆54年(1789年)龜仔港庄黃純、黃君、黃達等五人將承繼公業之蔗份壹隻,賣與宗親黃性公(序號4-1)。嘉慶10年(1805年),黃性公之子黃克昌、黃克旺兄弟曾經將公開買自黃達的牛蔗份園壹隻,以契價銀三百七十大元出典給蔡聳,但是因為蔡聳並未承買,黃克昌等人於是以契字書面上所記載的金額贖回蔗份園,再於嘉慶15年(1810年)以佛銀五百大元,賣給族親黃華怡(序號14-1)。序號4-1與序號14-1兩紙契字的上下手契關係,從蔗份園同樣坐落於仁武外廍,帶有租項廍餉等相同之處可以確認。 2.龜仔港庄在康熙33年(1694年)高拱乾《臺灣府志》中已經被列為諸羅縣四里、十四莊、四十社之其中一莊,康熙51年(1712年)由「莊」改為「庄」,康熙末期為諸羅縣之外九庄之一,之後,諸羅縣庄社沒有太大變動。日治時期地方制度改正之前,屬於臺南廳蔴荳支廳赤山堡龜仔港庄,1920年之後改為臺南州曾文郡六甲庄龜子港。龜仔港庄今日位於臺南市六甲區龜港里。 黃克昌兄弟立杜賣盡根契契尾 1.本件文書為同項前件杜賣盡根契字之契尾,除了契字立於嘉慶15年3月(1810年)、契尾頒給於同年6月,這一時間上的符合之外,業戶黃華怡用價銀三百六十五兩向黃克昌等買入仁武外廍的蔗份園,紋銀數目以七三銀元換算,符合前件契字所記價佛銀五百大元(365÷0.37=500)。 2.本契之交易土地坐落於仁武外廍,即鳳山縣仁武里(今高雄市仁武區境)。其中外廍的地名因清代製糖的蔗廍而來,蔗廍是製糖的場所,也是臺灣早期的製糖工廠,由壓榨甘蔗的棚屋和煮糖的熬糖屋所構成。開墾初期由於灌溉水利設施不甚完備,土地多為旱田為主,並以耐旱的甘蔗為經濟作物,因此插蔗的情形在清代臺灣南部是普遍的地景。 3. 契尾為布政使司所發,亦稱為司單。業戶赴廳縣投稅時,廳縣將契尾黏連在契字末尾,蓋上布政使司關防,契尾與契頭都會蓋有核發機關之印信,稱為印契。由於契尾都是向官府登記,黏貼於契字末尾、蓋有印信以作為憑證,因此附有契尾的地契又通稱為紅契。每張契尾為各廳縣以銀一錢五分向布政使司衙門買來,業戶前來投稅時,每張向業戶收銀九角,其中官收五角,四角給經辦吏役做為工資。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10年(嘉慶15年3月)、1810年(嘉慶15年6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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