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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單-2

丈單 1.本件丈單為嘉義縣發給田主陳順興之土地所有權狀,記錄陳順興所有之田地籍編為嘉義丈報藏字第十四圖、宿字九區、第二十二號田。經過清查丈量,陳順興所持赤山堡番仔田庄之田,該田等級為下下則田,面積為五分七厘三毫六絲。該田依照等級所應繳納的正供賦稅,由嘉義縣編造圖冊記載,並由嘉義縣發給丈單,交由田主陳順興收為證明,亦為日後典賣與過戶時交割賦稅錢糧所需之單據。本件丈單最後一行所記為文書編號,為嘉字第五千三百十三號。 2.赤山堡為臺灣南部清代至日治初期的一個行政區劃,其範圍即今臺南市的六甲區中西部及官田區北部。其中官佃庄、中脇庄、烏山頭庄、角秀庄、二鎮庄、拔仔林庄、笨潭庄、三結義庄、番仔田庄,為今日官田區所轄。六甲庄、七甲庄、二甲庄、水漆林庄、中社庄、港仔頭庄、龜仔港庄、林鳳營庄、菁埔庄、王爺宮庄、水流東庄、九重橋庄、大坵園庄,為六甲區所轄。本件文書陳順興所有土地即位在赤山堡番仔田庄(今臺南市官田區)。 丈單 1.本件丈單為嘉義縣發給田主林璜記之土地所有權狀,記錄林璜記所有之田地籍編為嘉義丈報藏字第十四圖、宿字九區第九、二十號田,經過清查丈量,林璜記所持赤山堡港仔頭之地,該地等級為下則園,面積為二甲零分二厘四毫零絲。該園依照等級所應繳納的正供賦稅,由嘉義縣編造圖冊記載,並由嘉義縣發給丈單,交由田主林璜記收為證明,亦為日後典賣與過戶時交割賦稅錢糧所需之單據。本件丈單最後一行所記為文書編號,為嘉字第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七號。 2.丈單之一類是佃戶墾成土地之後,業主清丈土地,發給佃人單據,作為佃戶應繳納租穀之依據。另一類丈單是劉銘傳清賦,清丈土地後發給業主的土地單據,作為課稅之依據,此類丈單在土地買賣時要併同移轉。劉銘傳為了擴大財政資源,讓臺灣設省後所需財政能夠自給自足,從大量未報陞科的「隱田」整頓,要求田主登記產權,增加稅賦。劉銘傳在臺北與臺灣兩府設置清賦總局,自光緒十二年(1886)清查全臺田園,並要求田主登記產權,繳納田賦。清賦的具體步驟為編製保甲、清丈、改賦以及發給丈單。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89年(光緒15年4月20日)、1889年(光緒15年5月24日)、1889年(光緒15年4月20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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