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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單-1

丈單 1.丈單相當於土地所有權狀,亦為官府收取糧稅後發給田主的依據。丈單的內容首先為說明布政使司發給丈單一事,起因為全臺田園奉臺灣巡撫劉銘傳之奏,實施清丈陞科,登記有案者就發給丈單。其次記載的為縣廳丈報田業的地目編號、田主(收執人)姓名、地目坐落位置、田園等則與面積大小,再者說明該處田園的賦稅等則由縣編造圖冊,同時由縣發給丈單,日後典賣田園,必須將丈單隨同契字繳交,丈單便成為推收過戶時必要之文書。最後重覆收執丈單之田主姓名、年月、臺灣布政使司(主管)、丈單編號,並捺印臺灣布政使司關防。丈單一份給田主,一份由官府存根備查,有字號及騎縫章,可供合兜核對。 2.本件丈單為嘉義縣發給田主林智周之土地所有權狀,記錄林智周田之地籍編為嘉義丈報藏字第八圖、荒字七區、第七號田。經過清查丈量,林智周所持赤山堡水漆林庄之田,其等級為下下則田,面積為三甲九分六厘七毫六絲。該田依照等級所應繳納的正供賦稅,由嘉義縣編造圖冊記載,並由嘉義縣發給丈單,交由林智周收為證明,亦為日後典賣與推收過割(過戶時交割賦稅錢糧)所需單據。 丈單 1.清代臺灣尚未設省之前,臺灣之錢糧、兵馬由福建布政使衙門綜核。清光緒11年(1885年)臺灣行省尚未確立前,經過巡撫劉銘傳兩年籌議,於光緒13年(1887年)正式允准臺灣添設布政使一缺。布政使司為一省最高的民政機關,設布政使為從二品官,僅次於巡撫一級。布政使司綜核錢糧與兵馬,其中錢糧一項包括田園土地所應繳納的正供錢糧(亦即田賦),田賦則是依照土地等則來計算該處田園每年所應繳納之銀兩或穀物數量。由於丈單亦用來作為田賦徵收之依據,隸屬於布政使司管理,因此丈單內容最後皆有主管之「臺灣布政使司」字樣及其關防。 2.本件丈單為嘉義縣發給田主林璜記之土地所有權狀,記錄林璜記所有之田地籍編為嘉義丈報藏字第十九圖、□字六區、第二三號田。經過清查丈量,林璜記所持赤山堡港仔頭之田,該田等級為下下則田,面積為四分九厘二毫零絲。該田依照等級所應繳納的正供賦稅,由嘉義縣編造圖冊記載,並由嘉義縣發給丈單,交由田主林璜記收為證明,亦為日後典賣與過戶時交割賦稅錢糧所需之單據。本件丈單最後一行所記為文書編號,為嘉字第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四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89年(光緒15年6月11日)、1889年(光緒15年5月24日)、1889年(光緒15年4月4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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