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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收過戶執照

1.本件文書為推收過戶執照,推收亦稱「過割」,指的是舊時民間田園宅地典當買賣時,必須報請官府移轉產權、並且繳納完稅的過戶手續。推收過戶的過程為契約先經過交稅、加蓋官印之後,再由新業主持契約進行過戶,過戶之後,產權移轉至新業主名下,改由新業主承擔賦稅,這一連串的過程為推收過戶。官府發給完成上述推收過戶手續的新業主之收據憑單,稱之為推收過戶執照。 2.本件推收過戶執照的內容,反映了上述推收過戶的程序。首先明記臺灣府嘉義縣知縣王文棨發給執照,執照的內容包括:a.督飭民間於買賣田園土地之際,照例應當投官繳稅,b.並要求買主在過戶之後,應當完糧。c.載明買主所屬之保、居住庄社與姓名。d.賣方所屬之保庄以及姓名,e.田園地畝數字,f.該田園地畝所應完納之正供穀數量,g.官府重申買主過戶完糧之後,所收到之推收憑單,是為執照。h.發給執照當時之日期,i.執照編號等各項。 執照的內容基本上為刊刻印刷,唯上述之c d e. f. h .i,以手寫填入。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66年(清同治5年6月16日、同治5年4月、同治5年6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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