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張傑老立尽根杜賣契

張傑老立尽根杜賣契 1.本件為嘉慶25年(1820年)張傑老將座落於六甲庄廟前之茅屋一間,杜賣與顏溫裕之所立盡根杜賣契。根據同項次件(序號1-2),買方顏溫裕為嘉義縣業戶,賣方張傑老之相關資料不明。契中買賣之茅屋以佛頭銀11元5角議價。茅屋所在之六甲庄,明鄭時原屬天興縣開化里,清康熙56年周鍾瑄主修之《諸羅縣志》記六甲庄隸屬諸羅縣開化里赤山保,後改為諸羅縣赤山保,再改為嘉義縣赤山保。日治初期隸屬於嘉義縣六甲警察署,明治34年(1901年)改為鹽水港廳六甲支廳所轄,之後設為赤山堡六甲庄。民國35年(1946年)改庄設鄉,據此改設為六甲鄉,今為臺南市六甲區。 2.本件之盡根杜賣契與業主權之轉移有關,亦稱為杜賣盡根契、杜賣斷根字、杜賣盡根歸就字等,屬於絕賣。賣契分為活賣與絕賣兩種,活賣為業主或田主在賣出之後,仍然保留贖回或索增、找洗的權利,亦即日後賣主可以另行要求貼補差價。絕賣原則上不得找洗或贖回,也就是本件文字所明記的「壹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 張傑老立尽根杜賣契契尾 1.本件契尾是序號1-1賣契之續件,為光緒13年(1887年)間,官府認可嘉義縣顏溫裕自張傑老手中購入六甲庄廟前茅屋壹間之證明文件。本件記載買賣價款為銀柒兩捌錢貳分,以六八銀元換算,正好符合序號1-1賣契中所記之議價佛頭銀拾壹元五角(11.5*0.68=7.82),因此可以確認這兩件文書所記為同項。又本件契尾所納稅銀貳錢參分肆厘陸毫,符合清代契尾的契稅率為價銀每兩收契稅銀三分這一慣習(7.82*0.03=0.2346)。 2.契尾為買賣田宅時,官府徵收契稅後的收稅憑證。民間買賣田宅,雙方辦理過戶交割手續時,所訂之契約需要經過官府認可,在繳納一定的契稅之後,再由官府用印,這類契稅單據稱為契尾。契尾不只是官府收取契稅之後的憑據,也可以說是在法律意義上,確認土地田宅等不動產轉移之法定程序的文書。此外,對於民間訂立的契約文書,未經官府驗契,或是不繳納契稅而未辦理契尾,官府都不承認該筆田宅買賣的有效性,這不僅僅是官府需要收取契稅銀而已,更具有官府介入民間田宅買賣、確立地權的意味。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20年(清嘉慶25年6月)、1887年(光緒13年4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