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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此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於民國35年(1946)1月16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此條例共有30條,主要在於規範、處理接收日治時期的民事事件,故此條例所稱之原法院或檢察官者為接收前當地原有之法院或檢察官,而所稱之事件亦為接收前屬於原法院之民事事件,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1-頁1 2-頁2、3 3-頁4、5 4-頁6、7 5-頁8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46年(民國35年)1月16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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