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鄉工作主要為「清查戶口」、搜捕「暴徒」、辦理連保切結、收繳武器軍品,1947年3月29日,行政長官公署與警總公布「自新辦法」,准許參加非主謀暴動者,就近向軍事機關或縣市政府、區鎮公所辦理自新,手續是持武器呈繳政府或軍事機構,本人填具「自新書」,由身家清白之親族五戶連保。本文件為1947年5月26日臺南縣發給被迫參加暴動份子之自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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