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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年12月初二日鄭永太立承佃字

民國3年農曆12月初二日(1915年),鄭永太向李德榮承佃土名百來,面積3畝2分1厘之田地耕作。每年認定額租穀1260觔。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本案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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