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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年農曆11月30日高鴻𣛮立承佃字

民國9年農曆11月30日(1921年),高鴻𣛮 向業主李德榮承佃缺洲,面積5畝4分之田地,及田頭石糞池1口。每年分別認定額租穀1870觔、100觔。宣統3年9月(1911年),李德榮購自高仁旋缺洲之地,此時出佃給高鴻𣛮耕作。契中並註明,田頭沼澤邊係出租給高仁鏇(與高仁旋應是同一人)種植桔樹(租穀70觔),若桔樹壞死,則此地亦歸由高鴻𣛮耕作,並加納租穀70觔。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本案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本文物為民國以後永佃權的設置,可與作為探討民初地主召佃、地租的第一手資料,同時與臺灣佃農、大小租制度等作為對比研究。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1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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