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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2月高居鏘立承佃字

宣統元年2月(1909年),高居鏘向姻伯李德榮承佃土名陳竹,面積1畝4分之田地耕作。每年納上籠乾租為5百斤,租穀分春、秋兩季繳納,第1季繳6成;第2季繳4成。如有少欠,由佃戶之保人胞叔高仁旋代賠,言明此田不可轉佃。 由KH1998.016.026可知,高鴻真將陳竹之地賣給李德榮後,隨即由高居鏘承佃耕作。 業主和佃農收租方式,ㄧ般而言有兩種,ㄧ為常見之分成比例,稱「一九五抽的」,佃戶抽取全年主要作物收成的15%。一為定額租,依承佃土地大小採固定租額。清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使定額租制之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此契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 李家所有招佃契全係採定額租制。若佃農均按時繳納佃租,大多數業主會允許佃農在原地長期耕作。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09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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