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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2年12月初一日鄭復禮立承佃字

民國12年12月初一日(1923年),鄭復禮立承佃字,向業主李德怡承出民田1號,洋尾下洋,土名店前,2畝來耕作。每年認定額租穀800觔,春夏第1期繳6成,秋季第2期繳4成,延期、少欠由保租人負責賠償。耕地不得轉佃,不得少欠。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本案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本文物為民國以後永佃權的設置,可與作為探討民初地主召佃、地租的第一手資料,同時與臺灣佃農、大小租制度等作為對比研究。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3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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