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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4年12月初十日鄭伏和立承佃字

民國24年12月9日(1935年),鄭伏和立承佃字,向業主李德怡先生批出民田1號,洋尾下洋,土名潭頭,1畝9分來耕作。每年認定額租穀740斤,如以貨幣繳納則以足秤600斤賣出的價格為準,春夏第1期繳6成,秋季第2期繳4成,延期、少欠由保租人負責賠償。耕地不得轉佃,不得少欠。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從本案可以看出,民國以後的地租,以定額租制為準據,如採取貨幣地租,則又參雜折租制。以本案為例,定額地租:貨幣地租為740斤:600斤=1:0.81,約有1.9成的折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3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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