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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2年元月高禮彩立承佃字

民國12年元月(1923年),高禮彩向業主李德怡承佃土名枚 、?頭之田地耕作。承佃需繳稅10 之面積(應為當地土地面積慣用之單位),每年認納定額租穀1100觔。並約定業主津貼佃農小洋壹百角買工料,若承佃逾5年,無需歸還。 明清時期土地租佃制度有「分成租制」、「定額租制」。雍正、乾隆時期,田賦、丁徭改為徵收銀兩,而使定額租制中的實物租,改為折租或直接向佃農徵收銀租、錢租,進而促進「貨幣地租」的發展。本案採取定額租制的實物租。 明清中業以後的地權分化,從永佃權轉化為一田兩主,於是而有土地所有權(田根或田骨)與使用權(田面或田皮)的分別。臺灣亦承襲大陸東南沿岸省份的習俗而有大、小租的分別。李家在清末民初民田的土地交易契約書中,常見「根面全」的契書字樣,顯然,當時土地交易時,一田兩主的問題最被重視。 本文物為民國以後永佃權的設置,可與作為探討民初地主召佃、地租的第一手資料,同時與臺灣佃農、大小租制度等作為對比研究。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3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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