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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6年2月陳瑞定、陳瑞燕等立典、湊、湊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三坪頭田業之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38-0002 咸豐6年2月(1856年)陳瑞定立典契 2.KH1998.016.038-0003 咸豐11年11月(1861年)陳瑞定立湊契 3.KH1998.016.038-0004 同治2年2月(1863年)陳瑞定立湊契 4.KH1998.016.038-0005 同治4年10月(1865年)陳瑞湘立湊契 5.KH1998.016.038-0006 光緒元年12月(1876年)陳振篡立湊契 6.KH1998.016.038-0007 光緒7年4月(1881年)陳瑞燕立湊斷契 7.KH1998.016.083 光緒19年7月(1893年)陳瑞相立湊契 8.KH1998.016.038-0001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孔彬「斷賣契單」 咸豐6年2月(1856年),陳瑞定、陳瑞燕堂兄弟將其先祖留下后頭園、丈下園及下岑坵之地,以26兩銀出典給李孔彬,期限3年,言明糧稅由李孔彬繳納。此3處園地係陳家公產,陳氏堂兄弟擁有此田業西部6分6厘之產權。 咸豐11年11月(1861年),陳瑞定、陳月明兄弟又將此3處園地(稱三坪頭)向李孔彬湊補得銀1兩5錢,贖期再加3年。 同治2年2月(1863年),陳瑞定將土名牛路之公眾民園,向李孔彬湊補得銀1兩5錢。陳瑞定擁有此園業南部之產權,贖期再加2年。由此契可知,此民園係陳姓家族公產,相關族人皆有持分。 同治4年10月(1865年),陳瑞湘亦將此三坪頭園地,其所持有西部面積6分之產權,向李孔彬湊補得銀2兩,贖期再延3年。 KH1998.016.083 光緒元年12月(1876年),陳振篡將其持分之西部后頭園地,向李孔彬湊補得銀2兩5錢,贖期再加5年。依當地慣例,典後加湊,然此契特別約定「向後有贖無湊」,只可贖不可湊,是較特殊之例。 光緒7年4月(1881年),陳瑞燕將其持有之后頭園、下土坵西部之產權,以制錢1500文向李孔彬湊斷,言明其園永為李家世業。 光緒19年7月(1893年),陳瑞相(同陳瑞湘)又將后頭園之6分地,再次向李孔彬之子李子悅湊補得銀2兩5錢。言明典期再加5年,期滿贖回,且「面約後日有贖無湊」。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家以李孔彬之名,以光緒7年陳瑞燕湊斷契向官府呈驗,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發給「斷賣契單」,確認產權。內載「今據長樂縣業戶李孔彬,於光緒七年四月廿一日斷受陳瑞燕田陸分零,坐落長樂縣土名后頭園地方。」「原價銀貳拾陸元,申銀貳拾陸元,原契未稅,遵章依限呈驗,應納紙價壹元,業已如數收訖。」「右給業戶李孔彬,准此。」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56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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