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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年元月李德端立賣斷契

民國5年元月(1916年)李德端將土名大頭坵,面積2畝3分8厘5毫之田業,以大洋銀70元賣斷給胞兄李德怡,其糧倉掛在附省李戶下。 民國24年10月10日(1935年)李德怡依規定購用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並申請驗證。因舊契未完稅,政府發給未稅契驗契證。 這是李德榮、李德怡兩兄弟之間,土地買賣移轉產權的關係,買賣標地物為民田,是私人占有的和經營的土地。本塊土地不動產田地,屬於李德端自己手置的民田,故而特別在契約中書明與別房伯叔兄弟侄等無干。 本件文物屬於民初私人土地賣斷的契約書,從文物資料上來看,屬於土地不動產買賣、出典的私文書中正式的寫法,包含產權、土地來源、坐落處、等則、面積、產價、權利、保證等等。本件不動產買賣屬於賣者自己購置的土地,雖是親兄弟之間的土地交易,但與異姓家族或族內親屬或或父子間的土地買賣契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可以作為研究閩北土地交易私文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書作為對比研究。 本件文物為空白文件。本空白文件是縣政府印製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主要是在民國24年福建財政廳依據契稅規程第一條之規定印製發售,不分典賣一律通用,每張收料價2角。本空白表格用於典賣不動產,契據成立後,至遲2個月須到縣政府投稅印契,具有公定的法律效力。 本件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並無書寫文字內容,但在右邊騎縫處,隱約可以看出編有公文書字號,亦有官方的騎縫章,顯然,這是經過驗證的正式公文書。可能是隨著登錄號KH1998.016.031-3之文書一起送件。 根據登錄號KH1998.016.015-3之「未稅契驗契證」的資料記載顯示,李德怡向李德端買下坐落在長樂縣洋下洋,土名大頭坵這塊田地,而尚未完成納稅手續。也因此,李德怡將這塊土地向政府提出驗契證明時,只能用「未稅契驗契證」(未稅的白契)辦理,並繳交驗契費銀1元。 本件不動產典賣立契書,是在民國24年縣政府透過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使私人土地交易的契書公文書化,不僅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也經此徵收土地典賣契稅。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典賣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本件「未稅契驗契證」,是李德怡先生依據登錄號KH1998.016.031-1李德端立賣斷契,申請驗證。因本件為尚未完成納稅手續之舊契據,故民國24年10月10日,李德怡先生依據官方規定投驗,申請未稅契驗契證明,本件公文書編列文號為字第056□9號,分別蓋有區長私章、長樂縣政府印信與福建省財政廳關防,是為政府正式的公文書契,得以以保障產權。 本件文物為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頒發長樂縣未稅契驗契證。首先,說明驗契的主旨,依據辦法,驗收費用,法律效力。其次,建立制式化的格式,包含業主姓名、住址,不動產種類、坐落、面積、四至、畝分、等則、賦額。復次,書明賣主或出典主、中證人、立契年月日。 未稅契驗契證主要是政府為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由於尚未完成納稅手續,故而為未稅契驗契證,是為白契,每張征收驗契費銀1元正。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執行的日期是1935年10月左右,執行機關的層級為:保長或鄉長—區長—縣政府—省政府財政廳。不過,在文件上保長、鄉長並未用印,顯示這兩個層級並未實際參與土地投驗的作業。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6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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