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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12月高居昇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裡坵田業之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29 宣統元年12月(1910年)高居昇立賣斷契 2.KH1998.016.113 宣統元年12月(1910年)高居昇立收字 3.KH1998.016.012 宣統2年3月(1910年)李德榮立「官契」 4.KH1998.016.012 宣統2年3月(1910年)李德榮「契尾」 5.KH1998.016.029 民國2年12月(1913年)「斷賣契單」 6.KH1998.016.029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怡「已稅契驗契證」 7.KH1998.016.039-0007 民國24年12月(1935年)鄭連棟立承佃字 8.KH1998.016.053 民國36年元月(1947年)鄭連棟立承佃字 此田原屬鄭用在,後經由典、盡、斷轉讓給高居昇。 宣統元年12月(1910年),高居昇將土名裡坵,面積3畝5分9厘7毫之田業,以98兩銀賣斷給李德榮,糧稅同時過戶。附繳鄭用在典、盡斷契、司單,原盡、斷、退還佃等上手契。 宣統元年12月(1910年),高居昇收過田價銀後另立收據。 宣統2年3月(1910年),李德榮另立官契。內載「立賣契人高居昇,今因無錢使用,情願將自己中則田壹号,丈叄畝伍分九厘七毛正,坐落洋下洋莊裡坵」、「斷得紋銀玖拾肆兩正」、「賣給李德榮名下永遠為業」。 宣統2年3月(1910年),李德榮依法投稅,官府核發契尾。內載「計開業戶李德榮,買断高居昇田丈弍畝伍分零,坐落洋下洋裡坵,用價銀玖拾捌両,納稅銀弍両九錢四分。布字壹千壹百玖拾柒號,右給長樂縣業戶李德榮,准此。」 民國2年12月(1913年),李德榮依法將此契呈驗,福建國稅廳籌備處發給「斷賣契單」,內載「今據長樂縣業戶李德荣,於宣統元年十二月吉日断受高居昪田叁畝伍分零,坐落長樂縣土名裡坵地方。」「價銀玖拾捌兩,申銀壹百肆拾肆元,原契已稅,遵章依限呈驗,應納紙價壹元,業已如數收訖。」「右給業戶李德荣,准此。」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怡依新章程申驗,官署核發「已稅契驗契證」。(此地於民國19年8月(1930年)撥斷給李德怡) 民國24年12月(1935年),鄭連棟向李德怡承佃小珠尾即裡坵、北來面積6畝7分之耕地。每年認納定額租穀2﹐560斤,以貨幣繳納則以2﹐074斤的時價為準。本契中定額地租:貨幣地租為2﹐560斤:2﹐074斤=1:0.81,約有1.9成的折租。 民國36年元月(1947年),鄭連棟向李家承佃裡坵面積3畝3分之田地,此契明訂租約1年,認納租穀官秤1﹐444斤。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0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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