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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2年農曆11月周孚懋立賣斷契

民國12年農曆11月吉日,周孚懋立賣斷契,將自己手置,坐產長邑洋尾下洋,土名店前,面積1畝8分6厘7毫,賣斷給李德怡,得柒錢重番銀75元正。其糧倉掛在東都二圖周克盛戶下。 這是李德怡與周姓家族成員之間,自有土地買賣移轉產權的關係,買賣標地物為民田,是私人佔有的和經營的土地。本塊土地不動產屬於周孚懋先生個人向高信嚴、高居參,高信爆等3人購置的土地,與祖產無關,亦無關祖產的繼承或分業,特別在契約中書明與周姓房內親疎伯叔兄弟侄等無干,並由男周用康作見證人,避免周姓家族成員與買家的疑慮。 本件契約文物使用一般私人買賣契約的形式,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契約文券。 契約文券既以賣斷立契,由於當時屬於軍閥割據時期,全國貨幣紊亂,銀的成色不同,故以柒錢重的洋銀為交易的基準,一次收足柒錢重番銀75元正;同時言明土地本身無典權及來歷不明的情事,並由賣主、中介人、見證人保證承當。 本件文物屬於民國初年私人土地賣斷的契約書,從文物資料上來看,屬於土地不動產買賣、出典的私文書中正式的寫法,包含產權、土地來源、坐落處、等則、面積、產價、權利、保證等等。本件不動產買賣屬於賣者自己購置的土地,非屬祖產,雖是異姓家族間的土地交易,但,與族內親屬或兄弟或父子間的土地買賣契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可以作為研究閩北土地交易私文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書作為對比研究。 根據契稅條例和契稅條例施行細則本賣契可能自民國3年以後實施,至民國12年至13年間可看到此類文物。可見的最早的文物,記載期日為民國8年,本件則為民國13年辦理的文件。契單可分為賣契、典契2種不同公文契書格式。本賣契之格式,明定買主、不動產種類、賣價、應納稅額、原契幾張、立契年月日、坐落、面積、四至、例則摘要,是為政府正式公文書契。 根據本件賣契的資料,公文書的字號為福字第○○號,應納稅額4元7角2分5厘。公文書所蓋的印信為福建財政廳印,並印有例則摘要,說明投稅期限、契紙費大洋5角、逾期投稅之罰金為應納稅額的10倍等等,同時,公文書末印有長樂縣給之字。以上資料顯示,當時政府稽催典、賣土地的契稅是相當嚴格,並由縣政府依據稅契例則辦理土地契稅稽催、執行、承辦,省政府財政廳則為核准單位。 本賣契為政府新頒契紙。新頒契紙產生的可能原因如下:中華民國3年元月11日大總統公布的契稅條例,由財政部飭開地方政府徵收契稅。當時的土地的契稅以印花稅、正式契單之公文書的格式作為徵收的憑據。當時福建省的執行機關由福建省國稅廳籌備處改為福建財政廳接管辦理,主要執行的日期從民國3年2月開始承辦,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本件文物是民國初年中央政府依據法令飭地方政府開徵契稅。文物資料記載例則摘要,顯示民初政府財政政策與需要、法令規定以及執行的層次、效力,屬於相當重要的第一手史料。 本件文物原有土地契約書的所有人是李德怡先生。其後,李德怡先生將此一土地的產業交由李賢武先生管業。李賢武先生於民國24年10月10日,依據登錄號KH1998.016.023-1周孚懋立賣斷契,和登錄號KH1998.016.023-2李德怡之「賣契」,申請驗契證。由於坐落在洋尾下洋,土名店前之賣契業已完稅,故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的是已稅契驗契證。已稅契驗契證之文號為29890號,並有第二區區長私章、長樂縣與福建財政廳的印信,是為正式的政府公文書。 民國24年政府為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已稅契驗契證又稱為「紅契」,不收驗契費,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執行的日期是民國24年10月,執行機關的層級為:保長或鄉長—區長—縣政府—省政府財政廳。不過,在文件上保長、鄉長並未用印,顯示這兩個層級並未實際參與土地投驗的作業。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23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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