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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年農曆12月林光棟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新浦田業相關書契之二。包含: 1.KH1998.016.020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林光棟立賣斷契 2.KH1998.016.116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林光棟立收字 3.KH1998.016.069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高居暖立承佃字 4.KH1998.016.020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端「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 5.KH1998.016.020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端「未稅契驗契證」 此地原屬吳家,後經由典、湊斷轉讓給張家,再賣斷給林光棟。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林光棟將土名新浦,面積3畝6分7厘之田業,以台伏100元賣斷給李德榮,糧稅隨同過戶。附繳吳家典、斷契稅單,張家賣斷契稅單等上手契及稅單。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林光棟收過田價銀後另立收據。 民國4年農曆12月(1916年),高居暖向李德榮承佃新浦、官寶坵,面積計5畝2分7厘之田地,每年認納定額租穀1670斤。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氏家族依法立「不動產典賣立契」書,未填內容,粘連原契代之。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氏家族以李德端名義申驗,因未完稅,福建省財政廳發給「未稅契驗契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6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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