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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4年10月李德端立分管業契

宣統3年1月10日,土地所有人李生業先生,將坐落在岱邊洋,土名官寶的田地,出典給李德怡先生為業。其後,李德怡先生將此一典權劃歸李德端先生承管。民國24年10月9日,由於坐落在岱邊的田地典權與其他地號的田坐落不同,又混合在同一個契約之中,為釐清土地的產權,避免混淆,李德端先生特將此一田地的典權,以縣政府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之正式公文書格式,立下分管業契約。使典權獨立出來,取得政府公認的契約字號康字第110號,並蓋有政府機關正式的印信。 本件文物立契時間不明,不過根據整體文件模式與登錄號:KH1998.016.017-2已稅契驗契證的騎縫章資料顯示,本件文物立契時間可能在民國24年10月9日。 本文物的原混合契業已遺失,無法考證。不過根據閩北田地交易的其他文物資料顯示,晚清民初之際,閩北土地交易常有將數筆土地一起出典、賣斷,而混合寫在一個契約書之中。本件文物透露出業主透過政府正式公文書契,立分管業將典權獨立出來,使產權受到政府的保護。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典賣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李德端先生於民國24年10月9日,依據縣政府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的正式公文書格式,申請將坐落在岱邊洋土名官寶的田地典權,立分管業契作為驗契證明,以資管業。完成不動產典賣立契的申請並繳納契稅後,隨之辦理福建省財政廳頒發長樂縣之已稅契驗契證,公文書字第29880號,蓋有區長私章、長樂縣政府與福建省政府財政廳印信,是為正式公文契書。顯然,本件文物與登錄號KH1998.016.017-1屬於相同的土地案件而分屬二個不同的申請作業與作用。 本件文物為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頒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首先,說明驗契的主旨,依據辦法,驗收費用,法律效力。其次,建立制式化的格式,包含業主姓名、住址,不動產種類、坐落、面積、四至、畝分、等則、賦額。復次,書明賣主或出典主、中證人、立契年月日。 民國24年政府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已稅契驗契證又稱為「紅契」,不收驗契費。主要是為整理契稅,保障產權,依據特定驗契辦法辦理,由「省政府財政廳」頒發給縣的一種契證。粘有驗契證之土地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執行的日期是民國24年10月,執行機關的層級為:保長或鄉長—區長—縣政府—省政府財政廳。不過,在文件上保長、鄉長並未用印,顯示這兩個層級並未實際參與土地投驗的作業。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驗契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文物關係說明:登錄號KH1998.016.017,原應有3分文物資料,惟原混合契並未附於本文物之內,只剩2分。原混合契可能與登錄號KH1998.016.014同屬一件文物。宣統3年1月10日,李生業先生立混合契給李德怡作為債權保證,其後有關典權項目劃歸胞弟李德端承管。民國24年10月9日,李德端以原混合契為本,依據縣政府不動產典賣立契的公文書格式,立下「分管業契約」,完成縣政府「不動產典賣立契」的申請並繳納契稅後,隨即向政府投驗,民國24年10月10日福建省財政廳頒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給李德端先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3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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