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民國4年12月15日李德怡立賣斷契

民國4年12月15日,李德怡將土名鐵洲,面積1畝9分6厘之田業,以大洋銀80元賣斷給胞兄李德榮。糧稅亦隨之過戶。本契未完稅,民國24年李家以李子悅之名申請「不動產典賣立契」書及「未稅契驗契證」。使用一般私人買賣的契約形式,由於是一次收足大洋銀80元正,是為賣斷契書,即言明土地本身無典權,買賣之後不再有找洗、或找貼等的情事。 本件文物屬於民國初年私人土地賣斷的契約書,尤其是屬於自己購置的土地,非屬祖產。再者,買主與賣主為親兄弟,從文物資料上來看,也是屬於不動產買賣、出典的私文書中正式的寫法,包含產權、土地來源、坐落處、等則、面積、產價、權利、保證等等。按閩北土地買賣的名目繁多,田底權與田面權可以分割並分別買賣。契約書中特別註記「有根面全」,用以表示買賣的土地是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了所有權與使用權,亦即包含田底權與田面權。 本件文物具有作為研究閩北土地交易私文契書的史料價值,同時可以與臺灣土地交易的私文契書作為對比研究。 本件契書是在民國24年10月10日與登錄號KH1998.016.015-1、3未稅契驗契證一起辦理的文書,其不動產典賣立契並無書寫文字內容,但卻編有公文書字第1846號、官方騎縫章,顯然,是具有實質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書。 根據登錄號KH1998.016.015-1、3立賣斷契與未稅契驗契證所記載的資料顯示,李德榮向胞弟李德怡買下坐落在洋下洋,土名鐵洲的民田,因屬尚未完成納稅手續的案件;因此,李子悅先生將這塊土地向政府提出驗契證明時,只能用「未稅契驗契證」(未稅的白契)辦理,並繳交驗契費銀壹元。顯然,本件並未實際繳納稅銀。 本件不動產典賣立契書是在民國24年縣政府透過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使私人土地交易的公文書契化,不僅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也經此徵收土地典賣契稅。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典賣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