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民國24年10月9日李子悅立分管業契

宣統3年元月(1911年),李生業將土名梅 ,面積1畝5分9釐之田業,出典給李德怡。該典權與其他土地產權混合寫在1個契約內,原混合契今未見。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家以李子悅立下分管業契約,使典權獨立。李家完成不動產典賣立契申請後,即向政府申請驗契,民國24年10月10日(1935年)福建省財政廳核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 本文物的原混合契業已遺失無法考證,不過根據閩北田地交易的其他文物資料顯示,晚清民初之際,閩北土地交易常有將數筆土地一起買賣、出典,而混合寫在一個契約書之中。本件文物透露出業主透過政府正式公文書契,立分管業將典權獨立出來,使產權受到政府的保護。 本文物可以作為考察民國24年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於不動產典賣政策、規範、格式的證物,資料的史料價值為第一手資料。 本件文物為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頒發長樂縣已稅契驗契證。首先,說明驗契的主旨,依據辦法,驗收費用,法律效力。其次,建立制式化的格式,包含業主姓名、住址,不動產種類、坐落、面積、四至、畝分、等則、賦額。復次,書明賣主或出典主、中證人、立契年月日。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35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