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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33年12月18日陳寶文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梅 田業之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11 光緒33年12月(1908年)陳寶文立賣斷契 2.KH1998.016.071 光緒33年12月(1908年)陳寶文立收字 3.KH1998.016.011 光緒34年3月(1908年)李德榮立「官契」 4.KH1998.016.011 光緒34年3月(1908年)李德榮「契尾」 5.KH198.016.051 民國12年元月(1923年)高禮彩立承佃字 6.KH1998.016.014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子悅「分管業契」 7.KH1998.016.014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子悅「已稅契驗契證」 8.KH1998.016.039-0009 民國26年2月(1937年)高六奇立承佃字 此田原屬張柯氏,後經由典、盡斷轉讓給張順久,再賣斷給陳寶文。 光緒33年12月(1908年),陳寶文將土名梅 下,面積1畝5分9厘之田業,以銀44兩5錢賣斷給李德榮,糧稅隨之過戶。附繳張柯氏原典契、原盡契;張順久盡斷契等上手契。 光緒33年12月(1908年),陳寶文收過田價銀後另立收據。 光緒34年3月(1908年),李德榮依規定立官契。內載:「立賣契人陳寶文,今因無錢使用,情願將自己中則田乙號乙畝五分九厘,坐落岱邊村莊土名梅 。」「斷得紋銀肆拾肆兩伍錢正」、「賣給李德榮名下永遠為業。」 光緒34年3月(1908年),李德榮繳納稅銀1兩3錢3分5厘,官府發給契尾。內載:「計開業戶李德榮,買斷陳寶文田丈壹畝五分零,坐落岱邊村莊土名梅 ,用價銀肆拾肆兩伍錢,納稅銀壹兩參錢參分五厘。布字壹萬捌千肆百拾貳號,右給長樂縣業戶李德榮,准此。」 民國12年元月(1923年),高禮彩向業主李德怡承佃土名梅 、犁頭,面積10 之田地(應為當地土地面積慣用之單位),每年認納定額租穀1100斤。並約定業主津貼佃農小洋壹百角買工料,若承佃逾5年,無需歸還。 宣統3年元月(1911年),李生葉將此處另一半面積1畝5分9厘之梅 及官寶坵等田業出典給李德怡,此混合契今未見。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氏家族以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將李生葉之所典之田業申請立分管業契,承管梅 下田業,使典權獨立。內載:「立分管業契人李子悅,今將原混合契內有民田壹號,坐落岱邊洋土名梅 下,宇字五區貳百七十五號,中則,官丈壹畝伍分玖厘正。」「該田原由出典人李生葉,于宣統參年元月初十日典與李德怡處為業。」「現劃歸子悅承管,除將原混合契呈驗外,理合另立分管業契。請予驗明,以資管業。」李生葉所典之田與陳寶文賣斷給李德榮之田,面積、地號皆同,可能兩人共有一地,產權各半,並分別賣、典給李德榮、李德怡。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家以李子悅名義申驗,福建省財政廳核發「已稅契驗契證」。 民國26年2月(1937年),高六奇向李德怡承佃土名犁頭、梅 面積3畝9分之田地耕作。每年認納定額租穀1100斤,以貨幣繳納則以878斤的時價為準。早季收成繳6成,晚季收成繳4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08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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