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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33年元月高信易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六石浦田業相關書契之三。包含: 1.KH1998.016.009 光緒33年元月(1907年)高信易立賣斷契 2.KH19998.016.120 光緒33年元月(1907年)高信易立收字 3.KH1998.016.066 光緒33年2月(1907年)高仁旋立承佃字 4.KH1998.016.009 光緒33年11月(1907年)李德榮立「官契」 5.KH1998.016.009 光緒33年11月(1907年)李德榮「契尾」 6.KH1998.016.050 民國11年3月(1922年)高仁鏇立承佃字 7.KH1998.016.039-0004 民國24年元月(1935年)高居 立承佃字 本地使用權原屬高仁宣,後賣斷給高家。 光緒33年元月(1907年),高信易將土名長坵,面積1畝2分之根田(田地使用權),以18兩銀賣斷給李德榮。附繳高仁宜賣斷契及老原契。 光緒33年元月(1907年),高信易收過六石浦根面全之田(KH1998.016.010)、石糞池1口及本處根田之田價銀後另立收據。 光緒33年2月(1907年),高仁旋向李德榮承佃土名六石浦,面積2畝之田地及石糞池1口,每年分兩季繳納上籠乾淨租穀620斤。 光緒33年11月(1907年),李德榮另立官契。內載:「立賣契人高信易,今因無錢使用,情願將自己中則民田壹號,丈壹畝貳分正,坐落洋尾下莊,土名長坵。」「斷得紋銀壹拾捌兩」、「賣給李德榮名下永遠為業。」 光緒33年11月(1907年),李德榮依法投稅,政府發給「契尾」完稅證明。內載:「計開業戶李德榮,買斷高信易田丈壹畝貳分,坐落洋尾下莊土名長坵,用價銀壹拾捌兩,納稅銀伍錢四分正。布字壹萬捌千參百貳拾號,右給長樂縣業戶李德榮,准此。」 本契較特殊者為只賣田地使用權,因此內文僅言明「其田聽榮翻犁耕作,永為世業」,而未提及糧稅過戶事宜。(長樂之田底權稱「面田」,田面權稱「田根」,因此本批地契標明「根」者係指田面權。)其時「一田二主」之地權結購係民間沿習多年所形成之鄉規俗例,清政府並不承認田面權,乾隆時福建官署且明令禁止田面權交易,此契顯示清末地方政府為收契稅,已承認民間田面權交易的合法性。 民國11年3月(1922年),高仁鏇(同高仁旋)向李德怡承佃土名六石即長坵面積6分之耕地,每年認納定額租穀220斤。高仁鏇原有缺洲面積5畝餘之田業,於宣統3年(1911年)盡賣給李德榮(參見缺洲田業相關書契)。 民國24年元月(1922年),高居 向李家承佃六石浦長坵面積2畝1分之田地,每年認納定額租穀740斤,以貨幣繳納則以600斤的時價為準。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07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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