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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33年12月18日李孝淑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官寶坵田業之相關書契。包含: 1.KH1998.016.008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孝淑立賣斷契 2.KH1998.016.122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孝淑立收字 3.KH1998.016.008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德榮立「官契」 4.KH1998.016.008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德榮「契尾」 5.KH1998.016.017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端「分管業契」 6.KH1998.016.017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端「已稅契驗契證」 此田業原為林家所有、後經由典、湊斷轉讓給陳家,再賣斷給李家。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孝淑將繼承其父輩,位於宇字伍區壹佰伍拾貳號之官寶坵田業,以48兩銀賣斷給李德榮,糧稅隨同過戶。附繳林家典契、賣斷契;陳家賣斷契等上手契。此田原有面積約3畝2分,李孝淑擁有一半產權,約1畝6分。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孝淑收過田價銀另立收據。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德榮依規定另立官契。內載:「立賣契人李孝淑,今因無錢使用,情願將自己地上則民田乙號,丈乙畝五分九厘零,坐落岱邊洋莊土名官寶。」「賣斷得紋銀肆拾捌兩正」、「賣給李德榮名下永遠為業。」 光緒33年12月(1908年),李德榮投稅,官府核發契尾。內載「計開業戶李德榮,買斷李孝淑田丈壹畝五分零,坐落岱邊洋土名官寶,用價銀肆拾捌兩,納稅銀壹兩肆錢肆分。布字壹萬捌千參百拾玖號,右給長樂縣業戶李德榮,准此。」 宣統3年元月(1911年),李生葉將另一份土名官寶坵,面積1畝5分9厘8毫之田業及梅 等田業同時出典給李德怡,並同寫於一份混合契中,原典契今未見。參照梅 說明。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氏家族以「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立分管業契,將官寶坵產權獨立。內載:「立分管業契人李德端,今將原混合契內有民田壹號,坐落岱邊洋土名官寶坵,宇字伍區第壹百五十二號,上則,官丈壹畝伍分玖厘捌毛零,產價詳混合契之中,四至 官冊內明白。該田原由出典人李生葉,于宣統三年元月初十日典與李德怡處為業,立有字据,現劃歸德端承管,因該田與他號之田坐落不同混合壹契,特按號另立,以免淆亂,除將原混合契呈 外,理合另立分管業契,請予 明,以資管業。」此地與李孝淑所賣之地為同一處,李生葉與李孝淑兩人共持一半產權,並分別於光緒33年(1907年)、宣統3年(1911年)或賣或典給李德榮、李德怡。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氏家族以李德端名義申驗,政府核發「已稅契驗契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08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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