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宣統3年元月高居埠立賣斷契

本組件係李家大珠田業相關書契之三。包含: 1.KH1998.016.002 宣統3年元月(1911年)高居埠立賣斷契 2.KH1998.016.112 宣統3年元月(1911年)高居埠立收字 3.KH1998.016.002 宣統3年6月(1911年)李德榮立「官契」 4.KH1998.016.002 宣統3年6月(1911年)李德榮「契尾」 5.KH1998.016.019 民國5年2月(1916年)李德榮立賣斷契 6.KH1998.016.019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怡「不動產典賣立契用紙」 7.KH1998.016.019 民國24年10月(1935年)李德怡「未稅契驗契證」 8.KH1998.016.052 民國24年12月(1935年)鄭瑞統立承佃字 清代地契總體上採取「民寫官驗」的形式,即先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訂定契約(或稱為草契、白契),然後由官方進行驗核。驗核的方式有二種:一是清初實施的「官驗契」,即在民寫契上加蓋官印,收取契稅;一是清代中晚期實行的黏連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使司統一刊行的「契尾」,編號發行,黏連在民契之後,以作為官府驗契憑證。但是壹份完整的契約,有連二、連三、甚至連四契的形式,基本上包含手寫雙方交易的契約壹紙,官方制式的契約1紙(即通稱的官契),以及上稅的憑證契尾,如此才能確實保護土地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本契共包含了契約、官契和契尾各1紙,屬連三的契約形式,亦為壹份完整之契約。宣統3年元月吉日(1911年),立賣斷契的是高居埠手置根面全民田,上則田,面積為1畝5分4厘2毫3絲正面積為1畝6分正,座落於坐落於洋下洋,土名大珠,向嶺頂村李德榮(李賢武先生大伯)賣斷,得紋廣銀(官銀)42兩正,其糧倉掛在西四高精華戶下。1張完整的契約,除註明買賣的雙方(立契人和承接的關係人)外,土地的座落、面積、四至及價格要明載外,還須托中人(即介紹人)來辦理,並言明交易的誠信,此外也要有在見人(即見證人)作證,並交由代筆或代書(代筆之人)草擬「草契」,並附繳此次土地交易前的土地證明,故高居埠在立賣斷契時附繳了鄭伏寧賣斷契1紙;推關字1紙,另附宣統3年6月(1911年)官契(經官方驗證之土地買賣文書)布字第2862號。根據「官契」的章程,官契上要註明立契人、關係人及所賣的房或地產、土地的肥沃則等、座落、四至、價格等。除原先的中人外,另設有官中人,做為此契約簽訂的官方見證人,並由官中人代行戳記蓋印。「官契」一般是官方的制式文件,由官中人攜至買賣雙方處,填寫買賣雙方名字、畝數、價值等,最後用戳記,並蓋印,發交業戶,才算完成程序。本件契約交易的時間為宣統3年1月吉日(1911年),並於同年月不詳,陞科納稅。據《會典事例》載:「雍正5年議准:自雍正5年以後,凡民間置買田房地土一切稅契,務需黏連有布政使司所發契尾,州縣官鈐印給業戶收執。如無契尾者,即照匿稅例治罪。」契尾有兩聯,在兩聯騎縫處書寫當面騎字,第1聯發給業戶;第2聯檢送布政使司備查。故稱附有契尾的契字為「紅契」,契頭與契尾的形式,可杜絕民間捏造偽充之弊,亦可保障業主之產權。「契尾」通常註明買主姓名、及賣主姓名、買賣物件的面積、座落、價格、以及納稅的數額,根據《戶部則例》:「置買田地房產價銀每兩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貼黏給司頒契尾。」在官契章程〈第一定數徵收〉丑條中亦載明:「定例每契價銀一兩收稅銀三分。」所以本契賣價為42兩,依稅每兩稅三分(即3%),故納稅銀1兩2錢6分。 ※本田於民國37年(1948年)金業賣斷上洋頂高土悶。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11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